制度建设

论著发表的有关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31 打印    

1.实验室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是衡量实验室科研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关系到实验室的声誉和利益。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实验室和论著作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著,特制订此条例。

2.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3.实验室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4.实验室人员在发表文章时应署实验室的名称(可与所在单位平行署名)。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rassland Agro-ecosystems”。

5.实验室人员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办公室,以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并由室务会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6.论著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