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实验室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31 打印    

1.为了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从而使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本实验室特设兼职教授职位。

2.兼职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者。

(2) 在国内外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担任实验室主任者。

(3) 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深厚造诣,具有创新成果者。

3.申请兼职教授,需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个人简历、成果介绍和近期发表的论著等),由室务会讨论聘请,并颁发正式聘书。

4.兼职教授自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期满后室务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5.兼职教授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及合作研究等的有关费用,由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

6.兼职教授应积极为实验室献计献策,利用各种机会介绍和宣传本实验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