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实验室测试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31 打印    

为了做好中心的科研仪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过程中实验人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为实验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整洁的工作、科研环境,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在重点实验室所属的所有区域内学习、工作的人员。

1. 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库房和学(研)工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科研仪器中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以维护学校稳定为中心,以防火、防盗、防事故为重点的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 各方向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分支实验室管理员任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兰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规则》、《兰州大学实验室通用规则》和《兰州大学放射性物质使用规则》。

4. 各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离开实验室前请关闭水、电、气及门窗”的警示标语。离开实验室时,应妥善存放试剂物品,同时必须切断水、电、气并关好门窗;不能停电的设备,如冰箱、大型仪器等,须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5. 任何实验不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进行。

6. 氧气、氢气、乙炔气、氯气等助燃可燃有毒高压气瓶不得搬入楼内。

7. 电路安装维修必须由电工操作,任何个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线路负荷不得超过实验室所安装线路负载要求,禁止以铜丝、铝丝等代替保险丝。

8. 未经允许,不得在实验室内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在实验室房门的透视窗上挂帘、贴纸。

9. 试剂药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有序。

10. 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物品专人保管、专房存放、随用随领,挥发性药品必须在通风厨中进行操作,实验完毕产生的废液、危险品或有毒化学品严禁直接倒入下水池。

11. 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包装易燃易爆溶剂、大量有毒试剂;剧毒试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并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课题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由课题负责人监督使用。

12. 实验室禁止吸烟,不准非工作用火用电,用火用电时必须有人现场看护,用后一律灭火断电。

13. 毒品、种菌、种毒专人保管,用后灭活处理,不得借出。

14. 要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财物,实验仪器、实验元件由工作人员发放,不允许实验人员私自拿取。

15. 配备必要的灭火用具,灭火器内的化学试剂每年更换一次,灭火设备专人保管,不可随意乱动。

16. 实验室人员应了解电源总开关及防火器材位置、火警号码(119)、灭火常识、盗警号码(110)。

17. 实验室与办公室要分开。室内及走廊内不准放私人物品、生活用品及自行车。

18. 楼道中不得堆放杂物、垃圾。凡未经许可放置在楼道内的物品,均按无主物统一清理。

19. 离开实验室前务必仔细检查,关闭门窗水电保证安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20. 维修组每逢单周周五上午进行巡楼检查,保证水、电、气、通风等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实验室遇水、电、气、通风等设施使用情况异常,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维修人员应及时到位解决问题;遇紧急情况,维修人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

21. 门卫必须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中午、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加强巡楼,避免突发事故和盗窃案件的发生。

22. 中心开放时间为8:00—23:00。19:00以后以及双休日、寒暑假进出实验室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23. “春节”、“国庆”、“元旦”、“五一”等节假日放假期间,科研仪器中心原则上停用,个别因工作确需进实验室者,必须事先经科研仪器中心主任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24. 实验室在节假日前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25.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实验楼内进行通宵实验,确因实验工作需要必须通宵实验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实验室主管签字(本科生、研究生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通宵实验者应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26.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负责人。

27.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例者,一经发现,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实验或纪律处分。

28. 由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例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必须及时向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学院参照《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向法院起诉;如触犯刑律,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研究生及做毕业论文的本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例造成事故者,其指导教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0%以上的经济损失;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其导师还将由实验室、学校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