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31 打印    

第一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和教育部、兰州大学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兰州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第五条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七条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九条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专项经费中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