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31 打印    

1.为保证和促进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本实验室每两年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进行一次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情况考核评估。

2.考核评估工作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3.考核评估主要根据科研工作成果量化指标进行。

4.考核评估的基本要求(至少完成以下指标之一):

(1) 副教授:2年内至少发表2篇SCI期刊论文。

(2) 教授:2年内至少发表2篇SCI期刊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国外SCI期刊论文。

(3)2年内发表1篇SCI期刊论文(IF≥2.0)。

(4)2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或以上)。

(5)2年内获得1项发明专利。

5.对在两年期间科研工作进展达不到实验室平均水平或出现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6.选择吸收实验室客座人员和流动进修人员中科研工作突出者作为新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特别是要注重选择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

7.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设置3-5个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流动岗位,以保证能够随时、及时地引进或聘任优秀中青年研究人员。